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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Khanna 代表。這裡是退役的陸軍法務官,現在是國際法的教授。你真的超出你的能力範圍了。
你應該考慮專注於立法,將 #LOAC 評論留給真正的專家。像我一樣。
讓我來解釋一下。
首先,如果一個電廠是「雙重用途」,那麼攻擊它,根據定義,並不是「不加區別的轟炸」。原因如下。
正如國防部的戰爭法手冊所指出,這個術語通常「用來描述同時被武裝部隊和民眾使用的物體,例如發電站」(圖片 1)。
該手冊還正確指出,這個術語沒有法律意義。某物要麼符合軍事目標的資格,這樣對其發動攻擊是被允許的,要麼它是民用物體,這樣就不能成為攻擊的對象。
你看出問題了嗎?沒錯!如果某物是「雙重用途」,那麼它符合軍事目標的資格……而對軍事目標發動攻擊,根據定義,並不是「不加區別的」(圖片 2)。
回到圖片 1,手冊還指出,在攻擊「雙重用途」物體時,「在適用比例原則時,考慮對民眾造成的傷害是合適的,這是預期會因對這樣的軍事目標的攻擊而產生的。」
你可能注意到我強調了「比例」和「預期」,我這樣做是因為這是你下一個重大錯誤的預告。
你在你的 🧵 中對比例的聲明是:
「比例禁止在預期的附帶民眾傷害,包括醫院停電、水泵故障、食物變質或極端熱或冷暴露等情況下進行攻擊。這與根據第 51(5)(b) 條的具體軍事收益相比是過度的。」
我們稍後會談到你選擇的來源(AP I)。現在,讓我們專注於你如何嚴重搞砸了比例原則。為了描述實際的規則應該是什麼樣子,讓我們回到手冊。
正如它所觀察到的,參與敵對行動的軍人「必須避免進行預期的平民生命損失、對平民的傷害以及對平民物體的損害在與預期獲得的具體和直接軍事優勢相比過度的攻擊」(圖片 3)。
現在,我在「預期」的開頭和結尾加了粗體字,因為這突顯了你的下一個錯誤。是的,你正確地指出預期的附帶傷害是方程的一部分,但你在軍事優勢組件上卻漏掉了「預期」。
這是一個重大錯誤,因為你需要能夠告訴每次攻擊的預期附帶傷害和預期(或預測的)具體和直接軍事優勢,以評估前者是否「相對於」後者是「過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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